办事处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B2B行业分会(以下简称“B2B协会”)对各区域办事处的领导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事处直接隶属“B2B协会”管理,间接接受中国电子商务协会管理,是“B2B协会”的区域办事处,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同时应当遵守“B2B协会”章程,认真执行“B2B协会”赋予的职能与任务,在职能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三条办事处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筹备单位(组织)提出申请,并经“B2B协会”审查同意后,以联合成立的方式设立。办事处无印章,也不得再设立任何行政分支机构。 第四条办事处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服务、推动区域B2B行业(产业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原则上按中国行政区域进行划分,每行政区域原则上独家,命名为“中国电子商务协会B2B行业分会**(地域,如北京)办事处”。区域办事处负责人称为“主任”,授牌为“区域产业互联网中心”。
二、“B2B协会”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B2B协会”的义务:组织并联合各区域办事处共同推进中国B2B电子商务社会环境的发展,联合重点企业、重点机构和专家团队,建立协同互惠机制,携手办事处打造社会、行业资源共享平台; 第六条办事处的申请须经“B2B协会”审议批准,并以“授权书”的方式予以书面确认。授权期限原则上为1年,结束后,在任务指标完成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合作方继续合作的权力; 第七条办事处应自觉接受“B2B协会”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执行和落实“B2B协会”的决议,认真完成“B2B协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八条“B2B协会”有权利收取办事处的年度管理费用; 第九条办事处发展的区域会员将由该办事处协助统一进入“B2B协会”会员管理系统进行管理。入会手续费按照“B2B协会”统一标准收取;协会有权力保留手续费及部分会费作为会员服务和管理费用; 第十条“B2B协会”有义务积极配合办事处进行会员入库管理及各项区域服务活动的开展。同时,“B2B协会”有义务鼓励,并积极组织各区域办事处之间资源合作,共同发展。
三、办事处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凡自愿遵守“B2B协会”章程,履行相关义务,有能力开展B2B及产业互联网相关工作的组织,均可申请成立当地办事处;申请单位原则上必须是第三方服务机构、地域性B2B服务平台或其他不构成直接竞争的企业; 第十二条办事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电子商务协会B2B行业分会章程》,在授权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业规范地开展相关工作和活动; 第十三条 办事处合作单位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会员活动场地,并配备有相关负责人,以及专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办事处不得拥有印章,区域会员入会纳入“B2B协会”会员系统,区域会员服务活动及以协会名义组织的全部活动均须申报至“B2B协会”,待协会批准后统一以“B2B协会”的名义进行召集举行。 第十五条办事处须积极在本区域内发展会员,不得越过指定区域;每年需承担一定数量的会员发展数量; 第十六条办事处每年必须至少开展不低于2次的会员服务活动,活动成本由该办事处承担。重大活动需要使用“B2B协会”名号、需要协会替为邀请嘉宾等所产生的费用亦由该办事处承担。 第十七条办事处有义务组织当地会员参与“B2B协会”组织的各项会员活动,作为会员服务的一部分;办事处也有权出席“B2B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参与大会重要事项的审议和表决;参与协会会员单位奖项的推荐工作;有权对“B2B协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办事处的职能任务 第十八条办事处的职能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产业互联网、B2B行业的市场环境、发展动态和趋势,为“B2B协会”研究报告提供数据支持或参考、建议; (二)组织本区域产业互联网及协会会员交流活动,组织和开展与相关组织团体、会员之间的业务研讨和合作交流; (三)在本区域内每年组织一定数量的企业加入“B2B协会”,扩大协会规模与区域内的影响力; (四)为本区域协会会员提供咨询和信息服务; (五)举办区域内各种人才培训活动,开展提高会员互联网思维与实战能力的相关培训,提高会员单位的B2B行业高度与实操水平; (六)整合区域产业互联网、B2B行业相关资源,促进B2B电子商务健康、生态可持续发展; (七)承办“B2B协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办事处申报要求与材料 第十九条申请成立办事处的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成立办事处的条件 1、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组织),同时必须是“B2B协会”会员单位; 2、有规范的企业名称及符合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3、有办公地点、经费来源,拥有合适的会员活动中心场地; 4、有主持日常工作的人员; 5、有能力发展一定数量的企业会员。 (二)申请成立办事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成立办事处的法人主体机构; 2、成立办事处申请书; 3、办公场所及会员活动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活动经费来源说明; 5、筹备组名单及筹备工作计划,尤其是业务(会员发展与会员服务)计划; 6、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以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办事处的成立须获得“B2B协会”的合作协议、授权书及授权牌匾之后,方可正式开始工作; 第二十一条协议期限一年,过期后须经协会重新审核与授权。表现优异的服务中心将优先获得授权。
六、办事处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B2B协会”授权区域办事处为协会在该区域内的日常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办事处相关负责人须经“B2B协会”书面任命。该负责人将同时有机会成为“B2B协会”副秘书长的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办事处与“B2B协会”之间应加强工作沟通和信息交流。办事处有关会员服务的所有活动须经“B2B协会”确认,并以“B2B协会”名义对外发布; 第二十五条办事处须于每年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B2B协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在12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B2B协会”报告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及人员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办事处组织的一切活动,均应以第三方角色对原企业所在的竞争企业保持尊重,并维护该竞争企业在“B2B协会”的全部权力。 第二十七条办事处经费来源 (一)区域会员的部分会员费; (二)对会员及区域投入的有偿服务获得的合理报酬; (三)依托单位和受益单位支持; (四)会员和社会捐赠与资助;
七、办事处的撤销 第二十八条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B2B协会”可根据情节轻重提出批评、限期整顿、经济赔偿,直至撤销该中心: (一)违反规定非法刻制或使用印章的情形; (二)不按审批的时间或区域范围开展业务的情形,或未经“B2B协会”允许擅自开始活动的情形; (三)直接吸收会员或收取会费的情形; (四)未给区域会员提供“B2B协会”规定的相关数量的服务活动; (五)对“B2B协会”交办事项拒不执行的情形; (六)忽视第三方地位,对原企业所在竞争对手采取不公平手段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未遵守“B2B协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有第二十八条相关行为的,“B2B协会”有权终止该办事处的一切权力,取消其资格并予以公告。触犯法律的单位或个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附则 第三十条本管理办法由“B2B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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